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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02深圳鑫永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永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权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90号原告深圳市鑫永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迪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深圳市市民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万仁,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权,住址,住址四川省盐边县div>原告深圳市鑫永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永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红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