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一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何明新与焦其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1-2005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新,焦其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005号原告:何明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焦其发,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胡京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炜玮,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明新诉焦其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安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明新、焦其发、太保安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炜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明新诉称:2009年4月17日,焦其发驾驶皖A×××××号车在合肥市环湖东路大杨镇附近追尾撞到何明新,交警部门认定焦其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太保安徽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焦其发、太保安徽公司已向何明新支付了前期赔偿费用,现何明新就后期费用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焦其发、太保安徽公司支付其9929元(包括后续治疗费4390.7元、误工费2640元、护理费1760元、交通费36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330元)。太保安徽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交通事故发生于4年前的2009年,何明新现在的左肩疼痛不一定是当时事故造成的损伤,可能是何明新年龄增长和工作原因导致的,何明新应提供鉴定结论作为依据。太保安徽公司不应赔偿何明新的各项费用。焦其发在庭审中辩称:同意太保安徽公司的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9年4月17日,焦其发驾驶皖A×××××号车在合肥市环湖东路大杨镇附近撞到何明新。交警部门认定焦其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明新无责任。何明新因交通事故导致左上肢肱骨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09年12月10日,何明新诉至本院,向焦其发、太保安徽公司主张误工费等费用。本院出具(2010)庐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太保安徽公司支付何明新保险金54256元、支付焦其发保险金22940.15元。后太保安徽公司按照调解书履行了赔付义务。2010年4月23日,何明新住院治疗左肩创伤性关节炎。2011年2月22日,何明新第二次诉至本院,向焦其发、太保安徽公司主张医疗费等费用。本院作出(2011)庐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太保安徽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何明新54**元,在三者险范围内对焦其发赔偿何明新的13701.6元承担赔付责任。后太保安徽公司按照判决书履行了赔付义务。2012年3月14日,何明新继续住院治疗左肩创伤性关节炎。同年9月4日,何明新第三次诉至本院,向焦其发、太保安徽公司主张医疗费等费用。本院作出(2012)庐民一初字第0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太保安徽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明新交通费10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对焦其发赔偿何明新的医疗费等4426.9元承担赔付责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上述判决后,太保安徽公司按照判决书履行了赔付义务。2013年5月9日,何明新因“车祸致反复左肩疼痛4年、加重1月”继续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住院治疗22天,同年5月31日出院,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为左肩创伤性肩周炎。出院医嘱要求继续功能锻炼、避免受凉和负重。何明新因本次治疗支出医疗费4391元。另查明:焦其发系其驾驶的皖A×××××号车的所有人。2008年4月,太保安徽公司为皖A×××××号车承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已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均为2008年4月19日至2009年4月18日。交强险中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分别为110000元、10000元和2000元。何明新系合肥鄂尔多斯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电工,每月基本工资3600元,2013年6月基本工资929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均同意由焦其发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由何明新提供的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单位证明、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医药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民事判决书,太保安徽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太保安徽公司对何明新提供的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医药费票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何明新目前治疗左肩疼痛与交通事故无关,因何明新交通事故发生后至今一直在持续治疗左肩创伤性炎症,太保安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明新目前治疗的左肩疼痛与交通事故无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焦其发驾驶肇事车辆导致何明新身体受伤,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何明新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太保安徽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该公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该公司按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仍有不足,由焦其发予以赔偿。何明新因交通事故遗留左肩创伤性肩周炎,其为此继续治疗属于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范畴,其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1、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结合门诊病历、住院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为4391元;2、关于误工费,何明新每月基本工资3600元,2013年5月住院导致同年6月基本工资为929元,误工费为实际减少的收入2671元(3600元-929元),何明新主张误工费2640元,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交通费,根据何明新的诊疗次数,本院确定交通费为100元;4、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合肥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何明新住院22天,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40元(20元/天×22天)。何明新主张护理费,因其本次治疗仅因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自主生活未受影响,无须他人护理,故本院对护理费不予支持。何明新主张营养费,但未提交关于加强营养的医嘱,故本院对营养费不予支持。何明新的上述损失合计为7571元。鉴于何明新的前期费用已将交强险医疗费用使用完毕,故对于上述损失,太保安徽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2740元(2640元+1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831元(4391元+440元)。焦其发无须另行支付赔偿款。太保安徽公司、焦其发抗辩何明新现在的左肩疼痛不是交通事故造成,因何明新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在持续治疗左肩创伤性炎症,太保安徽公司、焦其发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明新目前治疗左肩疼痛与交通事故无关,故本院对上述抗辩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何明新赔偿2740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何明新赔偿4831元;三、驳回何明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焦其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