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连功与韩美丽、顾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连功,韩美丽,顾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721号原告肖连功,男,1959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杨美娟。被告韩美丽,女,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顾卫星,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肖连功与被告韩美丽、顾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韩美丽、顾卫星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天内。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严晓为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