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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晋英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晋英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07号原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晋英龙,男,汉族,1,67年8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晋英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