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周刑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字(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杨阿特(已被行政拘留)父子驾驶砂石车陕AH25**行至终台超限站,强行闯站,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并打伤终台站执法人员李建锋、XX。经法医鉴定,李建锋、XX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并造成两名工作人员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辩称,2013年4月16日1时许,我和儿子杨阿特驾驶陕AH25**重型货车拉砂石跟随一辆前四后八重型货车行至终台超限站,当时存侥幸心理想闯站通过,后来,执法人员将我们的车拦住。一名穿便衣的执法人员因倒车与杨阿特发生冲突,并争抢钥匙。我在穿便衣的执法人员脸上打了两拳。后来,重型货车中桥的轮胎被超限站的阻车器放了气。我与他���理论时,距我两三米的一个人倒在地上。后来,我家赔偿了他们的损失,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子杨阿特(已被行政拘留)驾驶陕AH25**重型货车满载沙石尾随一辆前四后八重型货车行至108国道终台超限运输检测站时,企图闯站通过。后,陕AH25**重型货车被超限运输检测站执法人员拦停。执法人员XX讨要车钥匙的过程中,与杨阿特发生冲突。被告人杨某某拽住XX的手并在XX脸部打了两拳。杨阿特倒车时,重型货车的轮胎被超限站的阻车器放了气。被告人杨某某又与终台超限运输检测站李建锋拉扯,并将其推倒在地。被告人杨某某及杨阿特被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带离,李建锋、XX被同事送往周至县联合医院治疗。经检查,XX口唇裂伤、123牙齿松动,李建锋头枕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经法医鉴���,李建锋、XX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3年4月16日,杨阿特被周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李建锋、XX6312元,108国道终台超限运输检测站对被告人表示原谅,建议对其从轻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受108国道终台超限运输检测站的报案,对杨某某妨害公务一案立案侦查。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陕政函(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第四批超限运输检测站的批复证实,108国道终台超限运输检测站是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机构。承运人应当按照监督人员的停车示意,主动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3、中共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委员会西公党发(2012)31号文件及陕西省���安公路管理局的证明、通知以及李建锋的行政执法证、XX的管理证证实,李建锋、XX具备行政执法资格。4、证人李建锋证实,2013年4月16日1时许,我带着几个工作人员人在检测站门口执法,两辆车超载闯站。我们用执法车将其拦停。后边的陕AH25**超载就掉头想跑,我带执法人员过去拦住,前边的陕AH21**超载车闯站跑了。我们叫陕AH25**重型货车进站检测,司机拒不配合,一个50多岁的男子下来骂我们执法人员。陕AH25**车司机想趁机将车开走。XX向司机要钥匙时被司机用钥匙将手划伤。50多岁的男子过来一拳打在XX嘴部,XX嘴部被打破流血。我们过来挡,他又在我胸部打了几拳,并踏住我的一只脚,将我推到在水泥地上。公安人员到后,控制了司机和那名男子。经检测,陕AH25**重型货车超载9吨多。5、证人XX证实,2013年4月16日1时许,��建锋站长带着我和几个工作人员人在检测站门口执法,两辆车超载闯站。我们用执法车将其拦停。后边的陕AH25**超载就掉头想跑,执法人员过去拦住陕AH25**车,前边的陕AH21**超载车闯站跑了。陕AH25**重型货车的司机不配合下车,一个50多岁的男子下来骂我们执法人员。陕AH25**车司机想将车开走。我向司机要钥匙说开车进站检测。司机用钥匙将我的手划伤。50多岁的男子过来将我的手掰折住,我抽手时,50多岁的男子喊我打他,一拳打在我嘴部,我下唇被打破流血,几个牙齿也松动了。站长李建锋过来挡,他又打了李建锋几拳,将李建锋推到在水泥地上。公安人员到后,控制了司机和那名男子。经检测,陕AH25**重型货车超载9吨多。6、证人杨阿特证明,2013年4月16日凌晨,我驾驶陕AH25**前四后四载重车跟在一辆前四后八的载重车后边意图闯站通过,��来,我们被拦住。超限站工作人员让我进站检测。我下来站到车门前。我准备进站时,一个小伙向我要车钥匙。我将钥匙攥在手里,他就上来抢车钥匙。我们相互拉扯。我爸杨某某从副驾驶位置下来挡,七八个工作人员围过来打我爸。我就上了车。后来,公安人员就来了。听说超限站站长受了伤。7、证人刘剑、牛满江、崔进兵、董新亚证实,2013年4月16日1时许,一辆满载沙石的红色三轴车超载闯站。李建锋站长带我们执法人员拦住该车,并拔下车钥匙。同时叫执法人员XX将车开走扣留。XX拿钥匙上车时,车主和他儿子动手抢钥匙,并用钥匙将XX的手划伤。我们劝解时车主不听,还动手将XX嘴打的满口流血。众人将其拉开,他儿子发动车辆想强行开走。站长李建锋过来拦下,我们推阻车器阻碍车辆开走。司机强行开车,轮胎被阻车器放气,车主又上前打李站长,将其打倒在水泥地上。8、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3年4月16日1时许,我和儿子杨阿特驾驶陕AH25**重型货车拉砂石跟随一辆前四后八重型货车行至终台超限站,当时存侥幸心理想闯站通过,后来,执法人员将我们的车拦住。一名穿便衣的执法人员因倒车与杨阿特发生冲突,并争抢钥匙。我在穿便衣的执法人员脸上打了两拳。后来,重型货车中桥的轮胎被超限站的阻车器放了气。我与他们理论时,距我两三米的一个人倒在地上。9、周至县联合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XX口唇裂伤、123牙齿松动,李建锋头枕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10、陕西省周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周)鉴(法伤)字(2013)049、05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XX面部有损伤。头面部损伤致下唇内侧粘膜出血,123牙齿松动,其面部损伤属���微伤;李建锋头部有损伤。头枕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11、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殴打、推搡终台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XX、李建锋的事实。12、周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杨阿特被行政拘留七日的事实。13、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时间及个人基本情况。14、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李建锋、XX损失6312元,108国道终台超限运输检测站对被告人表示原谅,建议对其从轻处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108终台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仍以暴力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责,并造成两名工作人员轻微伤,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罪。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终台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认罪,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王伟审 判 员 XX军代理审判员 杜旭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凌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