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XX敢与李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敢,李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XX敢,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亚军,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原告XX敢与被告李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敢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元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2年元月23日前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8000元,下欠12000元拒不偿还,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2000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间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2年元月20日李培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XX敢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元月23日前还清。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书证,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元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约定元月23日前还清。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欠款8000元,下余12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成立,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敢归还原告李培借款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恒体审 判 长 李建设代理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