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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一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孙志惠与杨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惠,杨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1878号原告:孙志惠,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怀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志惠诉被告杨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志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怀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志惠诉称:2012年1月30日,被告杨怀成因资金短缺急需用钱,从原告手中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被告杨怀成借到原告孙志惠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承诺,其以王德宝家大路对面六间门面房其中两间作为抵押。借款时被告约定时间不久就偿还。但时至今日,该借款本金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杨怀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0日,被告杨怀成因资金短缺,从原告手中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被告杨怀成借到原告孙志惠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承诺,以王德宝家大路对面六间门面房其中两间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该借款本金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怀成欠原告孙志惠的借款30000元,有被告杨怀成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孙志惠要求被告杨怀成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怀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志惠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杨怀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