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梁倩文与佛山市歌迷娱乐有限公司、骆旭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歌迷娱乐有限公司,梁倩文,骆旭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歌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骆旭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倩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骆旭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歌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迷娱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倩文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骆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歌迷娱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据此,请求立案再审等。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梁倩文以歌迷娱乐公司尚欠其货款198360元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以承诺函等为依据,请求判令歌迷娱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骆旭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骆旭斌提出承诺函中有关其对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内容为梁倩文在骆旭斌落款签章后自行添加,提出申请鉴定。在一审中,在一审法院同意骆旭斌的鉴定申请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了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后,骆旭斌却向一审法院申请停止鉴定。骆旭斌在二审提出的鉴定申请在申请事项、理由及目的与其一审提出的鉴定申请基本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骆旭斌应对未能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案件争议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二审判决对骆旭斌二审再次提出的鉴定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并依据承诺函的主文内容,判令骆旭斌对涉案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歌迷娱乐公司向梁倩文支付货款198360元及利息,骆旭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审判决后,歌迷娱乐公司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了该判决,故其现以二审判决剥夺了其申请鉴定的权利为由请求立案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歌迷娱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歌迷娱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