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1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XX奇与郝义国、涂应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奇,郝义国,涂应菊,孙广明,李华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1240-1号原告XX奇,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章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申请执行、评估、拍卖、和解),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义国。被告涂应菊。系被告郝义国之妻。被告孙广明。被告李华荣。系被告孙广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XX奇与被告郝义国、涂应菊、孙广明、李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奇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二被告郝义国、涂应菊所有的位于随县殷店镇金塔村六组的私有房屋一幢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乡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曾国用2005B第××号)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郝义国、涂应菊所有的位于随县殷店镇金塔村六组的私有房屋一幢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乡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曾国用2005B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