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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建国申请执行王学农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王学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王学农。本院在执行刘建国申请执行王学农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三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已履行4000元,本次执行标的35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学农银行存款5000元,申请人受偿3500元,被执行人受偿生活费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科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