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建国申请执行王学农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王学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王学农。本院在执行刘建国申请执行王学农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三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已履行4000元,本次执行标的35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学农银行存款5000元,申请人受偿3500元,被执行人受偿生活费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科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