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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牛卫亭诉被告许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95号本院受理原告牛卫亭诉被告许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卫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海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