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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兴余与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余,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32号原告:周兴余。委托代理人:方海平。被告: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余与被告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余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9元,减半收取699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4.50元,由原告周兴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志军代理审判员  孙平平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洪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