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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金林抢夺、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金林,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林犯抢夺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赵金林伙同闫军、董自东(均已判刑)经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永城市刘河乡程庙,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恐吓行人张XX,当场劫取其重30.85克价值14437元黄金项链一条;同年8月9日14时许,三人窜至蒋口镇常湾村大常湾西地,以同样手段抢劫徐XX重9.401克价值4399元黄金项链一条及价值1000余元黄金耳环一对。抢劫数额共计18836元。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赵金林伙同闫军、董自东经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永城市蒋口乡、十八里镇,乘行人不备,抢夺龚XX重9克价值4212元黄金耳环一对、曹XX重4.472克价值2092元黄金项链一条、李XX重4.4克价值2059元黄金耳环一对、李XX的母亲重3克价值1404元黄金耳环一对;同年7月26日三人又窜至永城市茴村乡、芒山镇、蒋口镇,抢夺程XX重3.956克价值1851元黄金耳环一对,张X重1.8315克价值857元黄金耳环一个,刘XX重2.35克价值1099元黄金耳环一个。以上抢夺数额共计13574元。案发后赵金林于2013年4月26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董自东、闫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XX、龚XX、张X等人的陈述,证人杨XX、曹XX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及方位图、指认现场说明及照片,书证被告人赵金林的户籍证明、被抢黄金项链、耳环的发票、董自东、闫军、赵金林入境及住宿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结伙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金林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金林能够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金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笫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笫六十七条笫一款、第六十九条、笫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金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赵金林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张新爱审判员  赵先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