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076号原告李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世宁,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