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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佳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陪人工资、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人民币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当即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陪人工资、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人民币4000元。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放弃案款人民币1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佳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宁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