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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071。被告肖某,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身份证号码:×××374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