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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镇龙眼股份经济联合社与东莞冠越玩具有限公司、吉昂卢卡·埃普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镇龙眼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冠越玩具有限公司;吉昂卢卡·埃普瑞;理查德·艾勒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原告:东莞市虎门镇龙眼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负责人:张国平,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建武,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孙怡,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冠越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法定代表人:安德烈·艾理泽(英文名:AndreEllert)。被告:吉昂卢卡·埃普瑞(英文名:GIANLUCAAPRILE),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意大利共和国公民,被告:理查德·艾勒特(英文名:RICHARDSELLERT),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冲村港口路与金龙路交叉口工贸大厦首层、二层一号。负责人:黎贺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成金,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秋英,女,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虎门镇龙眼股份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东莞冠越玩具有限公司、吉昂卢卡·埃普瑞、理查德·艾勒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市虎门镇龙眼股份经济联合社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昂卢卡·埃普瑞、理查德·艾勒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昂卢卡·埃普瑞、理查德·艾勒特的起诉,属于自身对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虎门镇龙眼股份经济联合社撤回对被告吉昂卢卡·埃普瑞、理查德·艾勒特的起诉。审 判 长  萧稚娟审 判 员  何 飞代理审判员  苗卉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锦波附录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