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郄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鹿泉市。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某某,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98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