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武某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武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年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