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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武某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武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年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