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全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王某全,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