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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全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王某全,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