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二初字第004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公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公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国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二初字第00496-1号原告:许昌公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屯北四组。法定代表人:陈红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母亚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公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公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公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许昌公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