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存斌与李忠信、任现增、邯郸章皓商贸有限公司、张培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斌,李忠信,任现增,邯郸市章皓商贸有限公司,张培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426号原告王存斌。委托代理人刘斌、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信。被告任现增。被告邯郸市章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商贸中心A栋10楼B户。法定代表人任现增,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培良。委托代理人赵文革、张仕景河北邯郸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斌与被告李忠信、任现增、邯郸章皓商贸有限公司、张培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文杰审判员 庞颜玲审判员 张 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