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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存斌与李忠信、任现增、邯郸章皓商贸有限公司、张培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斌,李忠信,任现增,邯郸市章皓商贸有限公司,张培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426号原告王存斌。委托代理人刘斌、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信。被告任现增。被告邯郸市章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商贸中心A栋10楼B户。法定代表人任现增,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培良。委托代理人赵文革、张仕景河北邯郸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斌与被告李忠信、任现增、邯郸章皓商贸有限公司、张培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文杰审判员  庞颜玲审判员  张 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