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孙进清、陈慧与李晓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进清,陈慧,李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申字第3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孙进清。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慧。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晓勇。委托代理人潘银伟、赵劼。原审原告李晓勇与原审被告孙进勇、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年1月4日作出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孙进勇、陈慧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据申请再审人孙进清、陈慧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本院接(约)访登记表上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向俩人送达传票,但均无法投递、联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再审人孙进清、陈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周林环审 判 员 林丽宏代理审判员 戴华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欢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