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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前胜与张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前胜,张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93号原告:胡前胜,男,1964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张家荣,女,1961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前胜诉被告张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前胜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家荣在安徽霍山县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前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家荣在安徽霍山县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三年八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杨学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