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行审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冯新志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冯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审字第010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被执行人冯新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冯新志未履行市国土发[2013]第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4月开始,擅自占用未央区汉城街道西查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3]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冯新志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