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安���某,女,汉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高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筱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