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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薛茜元与包柏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茜元,包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薛茜元。被执行人包柏林。申请执行人薛茜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2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柏林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12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茜元与被执行人包柏林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