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黄言标与邱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言标,邱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976号原告:黄言标。被告:邱根良。原告黄言标为与被告邱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黄言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根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黄言标起诉称:2012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分期归还,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请判令被告邱根良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18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黄言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和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各1份,用以证明借贷关系。被告邱根良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黄言标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被告邱根良向原告黄言标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于2012年8月25日归还3万元,9月25日归还3万元,10月底归还4万元并结清借款利息,月息2分。被告邱根良至今未按约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邱根良归还黄言标借款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邱根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淼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