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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平诉张磊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张磊,张金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050号原告:王平,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张磊(兼被告张金富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张金富,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王平诉被告张磊、张金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世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被告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平诉称:2008年,被告张磊称可帮助原告购买经济适用房。原告对此虽有疑问,但仍将有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手续交给张磊。2009年4月初,张磊通过其姨通知原告交纳订金30000元,待办理购房手续时再交齐全款。张磊之母即本案被告张金富则向原告承诺,如果房屋不能买成,张磊还不上该30000元,张金富偿还原告。在此情况下,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通过工商银行转帐将30000元汇入被告张磊的账户。被告张磊收款后并未帮助原告买到房屋,在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向张磊提出不再购房,要求其退款。在原告的催促下,二被告于2012年退还原告10000元,于2013年5月退还原告500元,至今尚欠原告19500元。原告现要求二被告退还该款,赔偿原告自2009年4月18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损失5900元,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二,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磊���称:被告张磊同意将19500元退还原告,但现经济困难,无力立即偿还。此外,被告张磊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张金富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张金富口头承诺退款一事不是事实,张金富并未向原告作出承诺。原告所述退款一事与被告张金富无关。被告张金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张金富与被告张磊系母子关系。2008年,原告与被告张磊商定,原告委托被告张磊帮其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没有直接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张磊购房应向张磊支付报酬。2009年4月17日,原告交付被告张磊购房款30000元。因被告张磊未能帮助原告买到房屋,原告向被告张磊提出不再购房。此后,被告张磊于2012年退还原告购房款10000元,于2013年5月退还原告购房款500元。2013年7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就其关于被告张金富曾口头承诺在张磊不退款的情况下由其还款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关于原告提出不再购房的时间,原告称其于2011年初提出,被告则称原告系2012年初提出的不再购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就委托被告张磊帮助购房一事与被告张磊达成口头约定,双方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合同履行中,因被告张磊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原告向被告张磊提出不再委托其帮助购房。故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张磊应将收取原告的购房款予以退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磊退还剩余购房款19500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磊虽同意退还原告该款,但以经济困难等为由不同意立即退还。被告张磊的主张,并无依据,本院不予考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指出,在被告张磊得知原告不再购房后,其即应及时将收取原告的购房款退还原告。现被告张磊仍有19500元购房款未予退还,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赔偿利息损失5900元,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考虑。具体的赔偿金额,本院酌情判处。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金富与被告张磊共同退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并未举证证明张金富曾向其承诺与被告张磊共同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平购房款一万九千五百元,赔偿原告王平利息损失八百元;二、驳回原告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纳),被告张磊负担1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世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