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恢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宋光良诉巩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光良,巩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恢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宋光良,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巩家村。被执行人巩建,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巩家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河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巩建及其妻孟祥凤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健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靖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