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刘仁熙与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熙,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257号原告刘仁熙,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沈健,男,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刘仁熙诉被告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沈健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张尹潇人民陪审员  窦海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