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安红与刘彬、刘红艳、陈颜杰、毛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红,刘彬,刘红艳,陈颜杰,毛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安红,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刘彬,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刘红艳,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陈颜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毛永利,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安红与被告刘彬、刘红艳、陈颜杰、毛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对四被告送达过程中,原告除向本院提供四名被告的姓名和住址外,未提供其他身份情况,四被告不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提供不出四被告新的准确地址,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