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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66)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殷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涉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执字第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保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