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66)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殷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涉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执字第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保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