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尚红娟与贾双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红娟,贾双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尚红娟,女,(基本情况略)。委托代理人雷晓霞,女,(基本情况略)。系尚红娟之表姐。被执行人贾双虎,男,(基本情况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239号1-3层。负责人王凌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鹏涛,男,(基本情况略)。申请执行人尚红娟与被执行人贾双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刑初字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红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员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28500元(含已支付38500元),由被告人贾双虎赔偿108500(含已支付385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赔偿12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保留向被告人贾双虎追偿的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述伟代理审判员 郭亚亚人民陪审员 吴晓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