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谷某与钱某甲、钱某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谷某。被执行人钱某甲。被执行人钱某乙。被执行人钱某丙。被执行人钱某丁。被执行人钱某戊。谷某诉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丁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钱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钱某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钱春生名下(共有人:谷某)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谷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