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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指南与陈军、周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578号原告曹指南,市民。被告陈军,市民。被告周玲,市民,委托代理人陈军(系被告周玲丈夫),市民。被告陈德国,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曹指南诉被告陈军、周玲、陈德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指南、被告陈军、被告周玲的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陈德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指南诉称,2011年8月15日,被告陈军、周玲向我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被告陈德国提供担保。该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有还款。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军、周玲共同辩称,差欠原告20万元是事实,因为目前经济困难,暂时没有钱,希望原告能体谅我目前的困境,同意与另一笔10万元一起每月还款2000元,明年视情况递增,尽量尽快还完。被告陈德国辩称,我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是事实。目前只能按照每月2000元还款,明年1月份以后可以按照每月3000元还款,当前实在没有履行能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被告陈军、周玲向原告曹指南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陈德国在借条上的担保人栏签名提供担保。现原告曹指南因追要借款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军、周玲、向原告曹指南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军、周玲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陈德国作为担保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军、周玲共同偿还原告曹指南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陈德国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军、周玲、负担(原告已预交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