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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公司与苟成玉、郑芳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苟成玉,郑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堂,任经理。被执行人苟成玉,男,生于1971年2月24日。被执行人郑芳琴,女,生于1973年10月19日。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陇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苟成玉与郑芳琴连带清偿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价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64780.6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96.00元和保全费730.00元,共计人民币169106.64元。判决生效后,苟成玉、郑芳琴未按期履行,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苟成玉、郑芳琴在太白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户暂存的案件款53726.54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后,双方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陕C300**/陕C05**半挂车所变卖的车价款115380.10元直接汇入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用于支付剩余案件款(含案件受理费3596.00元、保全费7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