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胡恋英与孙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恋英,孙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胡恋英。被执行人孙煜。申请执行人胡恋英与被执行人孙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3288。26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狱中服刑,待发现被执行人孙煜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兵审判员 万功培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