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25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夏长江与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长江,范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2558-1号原告:夏长江。委托代理人:谢斌,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范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长江与被告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长江撤回对被告范凯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300元,其他费用23元,共计18023元,由原告夏长江负担(已付)。审判员  成艳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