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杨某,女,1933年10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花园区X号楼。委托代理人王友厚,招远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男,1929年8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金泉之家X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徐学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