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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杨某,女,1933年10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花园区X号楼。委托代理人王友厚,招远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男,1929年8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金泉之家X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徐学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