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路树亚与刘涛(刘战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树亚,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路树亚,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涛(刘战涛),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路树亚诉被告刘涛(刘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期间,原告路树亚诉称与被告达成新的协议,并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树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路树亚承担。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