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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路树亚与刘涛(刘战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树亚,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路树亚,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涛(刘战涛),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路树亚诉被告刘涛(刘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期间,原告路树亚诉称与被告达成新的协议,并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树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路树亚承担。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