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开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陈开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艺,男,1982年8月31日生,汉族。被告:陈开荣,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开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开荣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907元,由原告泸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