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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