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