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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刘书海与刘启(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海,刘启(起)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刘书海。被告刘启(起)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海与被告刘启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海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书海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学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