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著与张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著,张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26号申请人李著,男。被执行人张永祥,男。委托代理人韩增寿,男。申请人李著与被执行人张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著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永祥赔偿4843元。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李著第一次医疗费等费用4843元,第二次医疗费17287元,两项共计22130元。由张永祥赔偿李著一、二次医疗费用16500元,其余5630元李著自愿放弃。调解协议达成后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李著承担。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