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来法与钟荣法、俞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法,钟荣法,俞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38号原告:张来法。被告:钟荣法。被告:俞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法与被告钟荣法、俞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来法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来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来法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佳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