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黄冲、李美玲与杨明艮、杨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冲,李美玲,杨明艮,杨金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46号原告黄冲,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原告李美玲,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杨明艮,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金强,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冲、李美玲诉被告杨明艮、杨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冲、李美玲以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冲、李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2元,由原告黄冲、李美玲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富审 判 员 :李伟青人民陪审员 : 黄 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邓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