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贾双权与高秀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双权,高秀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贾双权,农民。被告高秀金,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端明路200号。负责人冯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双权与被告高秀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双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双权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