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邵某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