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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洪敏怡与许华、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敏怡,许华,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洪敏怡,法定代理人洪孝木。委托代理人丁人杰,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雨婷,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许华,被告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寿星。委托代理人林震宇。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原告洪敏怡诉被告许华、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洪敏怡申请追加赵明作为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但原告不能提供赵明的身份情况,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赵明的身份情况。经审查,赵明属于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敏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